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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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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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该分割吗?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08年,梁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二人并未生育子女。婚后,梁某父母出首付为梁某个人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于2011年继续出资将剩余购房款补齐。2010年梁某与该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注明买受人为梁某,但房产至今未办理产权证。现因家庭琐事,双方分居生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父母取款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诉争房产为被告梁某父母为被告个人购买。对于原告称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被告梁某所有。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杨志峥律师提示,夫妻房产涉及父母出资的,离婚纠纷时需分情况考虑房产分割问题。

第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第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四,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属于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夫妻双方结婚后短时间就选择离婚的,甚至是一方恶意结婚想要分割对方财产的情况,对于婚后由父母出资赠与给双方的房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以保障出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判决。若在离婚诉讼中,出现对房产分割问题不明确、不了解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失。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