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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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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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里没有写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6次举报

        生活中,难免会有跟人借钱或者借钱给别人的情况,这种民间个人借贷行为一般发生在朋友或是熟人之间,所以多数不会约定借款利息,但并不表示当事人双方不能约定利息。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民间借贷利息的?借款协议中对利息作出约定时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根据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对借款利息所涉及到的法律常识进行了整理。

个人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借款利率,在还款计算利息时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是对利率的上限作出了限制。2015年之前关于利息的标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按照现行的标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若在借款前需要债务人支付利息的,那么必须在借款合同中写明。但是借款人没有按期支付借款本金或者出借人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那么视为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合理的催要了借款金额,因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那么从催要之日或法院起诉之日主张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也只能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司法实践中,存在预先将借款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况,债权人在交付借款给债务人时,预先根据约定利率计算好利息并扣除,债务人实际借款数额即为实际拿到的借款。《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杨志峥律师在代理借款纠纷案件中,遇到过由于当事人对借款利息相关法律规定知识并不了解,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往往因为当事人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催要借款金额往往忽略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详尽的利息计算边界,因此会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尤其在办理的大金额出借款项时候,如果利息计算存在偏差,就会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当遇到相关借款纠纷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