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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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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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会出现哪些情形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9次举报


        民间借贷时,多数债权人为了确保借款到期能够收回,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债务。因此,作为担保人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根据自己多年从业经验,整理出了借款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

借款担保人又称为借款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法律规定保证人需要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就要求签订借款合同时的保证人需要有独立偿还该笔借款的能力。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保证人以自己无代偿能力为由认为借款合同无效,不履行代偿责任的案例。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如期还款时需承担还款责任,这时就需要区分保证方式了,《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一般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代偿责任,但债权人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若作为连带保证人,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生活中,个人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亲人或者朋友提供担保,但是为了保障自身财产安全,但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该多加注意。杨志峥律师提示,担保人应当着重注意借款主合同的效力,并且对自己的担保金额、方式、期限等权利义务有清晰的了解并且在担保合同中体现。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当面临由于借款担保而引发的纠纷时,最好咨询律师寻求专业帮助。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