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7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想要解除合同就该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2次举报

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主合同的需双倍返还定金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李某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认购XX公司开发的某小区5#楼某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但《认购协议书》所编房号、面积等以政府最终批准的统一表示编号为准。协议约定李某只向XX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无需交付购房款。现由于XX公司开始建设的房屋规划改变,无法履行该预约合同,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并自愿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XX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虽然约定了认购房屋的具体房号及面积,但协议同时约定房号、面积等以政府最终批准同意编号为准。协议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原告XX公司收取了被告李某定金3万元,但并未收取购房款,故《认购协议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原告返还被告定金6万元。

【诵盈律师点评】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认购协议书》是否能够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全面,而且当事人并没有支付购房款,故该《认购协议书》并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提示,当收取定金的当事人解除合同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近年来,商品房买卖案件数量一直处于持续增长态势,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商品房买卖数量增加,但更多的是由于消费者在商品房买卖中存在这很多的法律盲区。杨志峥律师提示,购买商品房之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时要多加注意协议相关条款,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