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7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解除收养的养子女该付生活费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5次举报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应当给付养父母生活费

-钱某1诉钱某2解除收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钱某2四岁时由其叔叔钱某1收养,钱某1抚养钱某2成年,2009年钱某2结婚后与钱某1分开居住。钱某1年迈,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钱某2婚后没有看望过钱某1,也拒绝向钱某1支付赡养费,双方矛盾激化。遂钱某1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并一次性支付钱某1收养期间支出8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钱某2四岁时由原告钱某1收养,双方确定养父女关系。被告自婚后与原告分开居住,并且至今拒绝给原告赡养费。现考虑到原告年迈且无生活收入及被告的经济水平,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每年定期给付原告6000元生活费。

【诵盈律师点评】

出于各方面的原因,生活中有很多人选择收养孩子,俗话说“父母养育之恩,无以为报”,不过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确实产生了无法化解的矛盾,也可以解决收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杨志峥律师提示,养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当然,若存在养子女成年后虐待甚至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支出费用。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4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