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王某诉袁某扶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王某(女)与袁某(男)依法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王某无业但每月有200元国家补贴,袁某每月有退休金2800元。袁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于2012年2月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袁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于2013年5月依法判决二人离婚,王某不服上诉,后经审理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现王某以夫妻之间有抚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袁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4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离婚,双方已解决婚姻关系,故被告袁某对原告王某并无扶养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诵盈律师点评】
在生活中,公民不仅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对自己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还对配偶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以夫妻之间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当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解除后,一方不再承担对对方的扶养义务。杨志峥律师提示,司法实务中会出现夫妻一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夫妻双方收入差距很大的情况,收入较少的一方可依法律规定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履行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