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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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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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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证遗嘱就可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吗?

作者:杨志峥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次举报

“父母的房子给我立了公证遗嘱,可以直接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吗?”在房产继承的咨询中,我们经常收到类似问题。答案是不能!可能很多人会问为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一、案例回顾

前几天我们接待了一位满脸愁云的李阿姨,她红着眼眶掏出一份公证过的遗嘱:“我老公三年前就把房留给我了,现在小叔子他们非说遗嘱是无效的!”仔细询问才知道:李阿姨跟先生感情很好,没有子女,前几年先生身体不太好,考虑到自己家的兄弟姐妹比较强势不讲理,就去公证处立了遗嘱,待自己去世后,所有的房产由李阿姨继承。先生病重最终不治,他去世之后李阿姨一直沉浸在痛苦中,加上她误以为有公证遗嘱就能直接过户,所以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

前年,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了,这时李阿姨也想把继承手续办一下。结果去房管局一问,需要她跟先生的兄弟姐妹都到场,或者需要继承权公证书。李阿姨又去公证处问了一下,跟房管一样,也要求所有兄弟姐妹到场!

李阿姨找到小叔子和小姑子,他们都一口咬定嫂子手上的遗嘱是在大哥神志不清的时候立的,不作数,拒绝配合办理继承权公证。而没有他们同意,即便李女士拿着公证过的遗嘱,也办不了房子过户。李女士陷入了死胡同,只能过来找律师咨询看看应该怎么办。李阿姨的经历其实并不少见,这种“拿着遗嘱,无法办理过户”以及“有遗嘱,但亲戚就是不认”的剧情,我一年能见几十回!

二、典型案例揭示继承程序认知误区

李女士手持公证遗嘱却无法完成房产过户的遭遇,暴露出公众对继承法律程序的普遍认知偏差。

其配偶生前虽订立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妻子单独继承,但因未及时启动继承权确认程序,在公婆去世后触发转继承法律事实。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被继承人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其死亡引发代位继承,导致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展至配偶兄弟姐妹。

三、律师解答

现实中,不少人以为只要有公证遗嘱就能办理房屋过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究其原因,是因为即使是公证遗嘱,也可能有失效的情况。首先,房产登记部门难以验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其次,公证遗嘱可能不止一份;最后,《民法典》实施后遗嘱效力规则发生变化,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一旦涉及争议,房产登记部门无法作出判断。因此,即使手握公证遗嘱,也不能单凭公证遗嘱办理过户。那么,凭着什么文件才能去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呢?

房屋交易中心通常只认两样东西: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如果是各继承人间没有争议,相关材料比较简单且齐全的情况下,那么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是最快速和低成本的方式。然而现实中,各继承人间存在矛盾不愿配合,或者因为材料缺失无法提供而公证处拒收的情况时常发生。在继承公证走不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去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让我们看看一般情况下的具体操作流程吧。

1)去哪里起诉?

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产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

1.主要遗产(即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2.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


2)谁是原告,谁是被告?

原被告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3)起诉时,一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关系证明(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户籍注销证明(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具);

4.被继承房产的相关信息(房产证、产调信息、有无抵押的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综上所述,有公证遗嘱并不能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房产的继承通常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进行继承诉讼,具体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判断,选择最合适的路径。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6年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财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6
  • 擅长领域:继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