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本艳律师

  • 执业资质:1511320**********

  • 执业机构: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彭某、易某、田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三)

发布者:顾本艳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3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5日晚上11点50的时候,他在歌城里巡逻,他们领班胡某就过来找到他,给他说经理田某七在611房间,他们进房间后就看见田某七满脸是血坐在最里面的沙发上,手把头部捂住,血一直在流,田某七一直在给客人解释,旁边有2、3个客人,其中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年轻娃儿就给他说什么叫烈啤,他说:大哥,他们没有烈啤,他们只有鲜啤,这个事先放下,先把经理送到医院。那个年轻娃儿说:你给我回答什么叫烈啤。那个娃儿一边问他一边往他身上推,还有人用沙发把房门抵住,然后他们动手打他和胡某,打了他们3、4分钟,这时房间里有些客人看见打架了就往外走,他和胡某就跟着往门外跑。在611房间当时有3个人围着他打,穿黑衣服的娃儿用拳头打、还用脚踢,有个穿土黄色衬衣的娃儿用烂酒瓶打他,还有个人记不清了,打胡某的有2、3个人,都是拳打脚踢,还有烂啤酒瓶。

跑出来看见门口站了八九个人,有他们歌城的服务员,还有一些其他年轻娃儿,他们手里拿着钢管。估计这时穿黑色衣服那个年轻娃儿也看见门口有人,就往房间里面跑,他就一下把他抱住,拖到房间外面,然后他就打那个娃儿,外面的人也在动手和他一起打从房间里面出来的人。他们在611房间外打了4个611房间出来的客人,把他们打摆起了,最后把这4个人拖到了歌城大厅,扔在大厅,服务员还拿拖把拖了地上的血。他们在打房间外面的人时,房间里面的人没有出来,并用沙发把门堵住了,他们这边的人想冲进去都没有冲进去。他们把人打了后就打了110报警。

王某对田某某进行了准确辨认。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是董事汇的业绩经理。当晚12时左右,他看见公司的许多经理和少爷开始往611门口聚集,手里拿着钢管,他一问才知道王某在房间被人打了,所以他也和他们一起堵在了611房间门口,刚站了10几秒钟,611房门打开了,同事王某和3、4个男性客人在互相扭打,他们就冲上去帮王某的忙,打那3、4个男子,他和5、6个员工抓住其中一个客人把他拖到612门口,他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就和周围的员工朝地上的这名男子一阵乱打,突然他感到头一阵剧痛,一摸头出血了,他就把钢管扔了到医院去了。后来他通过看监控发现在他弯腰打那个男客人的时候,旁边一个少爷拿一个丢烟头的陶瓷盆朝那个男客人砸下去,刚好砸在他头上,他是被同事误伤的。当时参与打架的他认识的有涛某、李某3、田某七、小某军、二某筒、王某、三某多,还有很多人他不认识。

兰某某对田某某进行了准确辨认。

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是歌城少爷部领班,2016年11月25日晚23时许,611房间少爷李某某在对讲机内呼叫他说611这边有事,叫他过来一下。他过去后,站在611房间外往里面看,看见田某七坐在沙发上,双手抱住头,头上和手上都是血,他就去找王某2说:七哥在611被人打的头破血流。然后他就和王某2到了611房间内,房间里对方至少有10个人,王某2问:几个哥,怎么回事?有事好说。当时他站在电视机旁边,这时有2个人关了611房门,并守在那里。一个男子过来扯了他的耳机,摔在地上,他就站在一边没有开腔,王某2就安抚对方:有话好好说、好好解决。这时对方就有个男子动手打了王某2的头,其他人也跟着打,他就上前挡住2个人,有个人就把他踢到电视机旁,2、3个人就过来打他,他就抱头保护头部,他感觉有人在用啤酒瓶在敲他。王某2和他被打时,对方有3个人走出611房间,就往外冲,出来发现外面围着他们公司的人,外面的人就开始殴打这3个人,当时他很气,拉住对方一个男子用拳头打头部,并用脚踢对方,他们这边的人也过来帮他,他们把这个男子打倒在地上,他看见612房门外有个男子也被打倒在地上,他冲过去踢了几脚。打完后他就往大厅走,走到拐角处,发现一个男子他记得是611房间的,他就喊他站住,他就往电梯方向跑,他就追上去,这个男子跑到电梯口无路可走,他们一群人就围了上去打,有人用钢管打,他拳打脚踢,打完后他就到吧台去,他们的人就将电梯口和过道里被他们打倒的男子拖到大厅了,这4个被他们拖到大厅的人一直一动不动躺在地上,直到警察来他们才起来。通过视频,他看见他、王某2、蒲某2、李某1、李某某、李某4、蒋某、唐某等人参与打人。

胡某对田某某、王某进行了准确辨认。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在董事汇上班。2016年11月25日晚他在611房间当服务员,11点40分左右,客人喊买单,他就通知经理田某七去611房间,田某七就拿着消费单去了611房间,他就在门口,没有进房间。大概过了3、4分钟,他听见房间有啤酒瓶破碎的声音,他从门缝看,看见有人在打经理田某七,他就在对讲机里喊领班胡某说田经理在611房间被打了,过了一会领班胡某和王某就过来了,经理进了611房间,他还是站在611房间门口。他听见王某在给客人解释,后面里面的客人就在殴打王某和胡某,他就用对讲机呼叫大堂经理,他们大堂经理就过来了,这时从过道的一边来了很多他们歌城的人和一些他不认识的年轻娃儿,他们手里都拿着钢管,这些人是谁通知来的他不知道。611的客人打他们某和经理是什么原因他不知道,好像是因为觉得酒水贵了。这时611房间就出来了4、5个人,他们在门口拉扯了几下,就打了起来,没好久王某、田某七和胡某出来了,就和他们一起打611房间的客人。他们这边动手的人有他、田某七、王某、李某3、蒲某2、李某1、小军、小天、涛某、二筒、胡某、蒋某,还有些他不认识的人。一开始有个人被打倒在612门口,李某3、蒲某2、小天用钢管打,他和李某1、小军拳打脚踢。另一个被打倒在612门口,涛某、田某七就拿钢管打,小天等对这人拳打脚踢。他看见612房间门口有个烟灰缸,他就拿起砸躺在地上的人,结果砸在小天的头上了。监控中,611门口,王某、涛某、围着一个人在打,王某和胡某拳打脚踢,涛某、田某七、小军用钢管打。他在电梯口踢了一个人,小军、田某七用钢管打,他、胡某拳打脚踢。

李某某对田某某、兰某某、李某1进行了准确辨认。

7、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5日晚上23点过,当晚他在V622上班,他听见对讲机里有人喊:“所有人到611。”不清楚是谁在对讲机内喊去611房间的,但应该是他们少爷部的人。他马上就跑了过去,看见V611的门是关起的,门口已经有几个他们公司的人了,他当时就站在门对面,不一会儿他们的人越来越多,他们这边还有人拿的钢管。这时V611的门开了出来几个男子,不晓得怎么回事,双方就打了起来,他看见打起来后,他就只有帮自己人,他看见V611门口人太多了,很混乱,他就没有过去打,他走到V612门口,对611出来的另一个男子进行脚踢,大概两、三脚,然后他就站在旁边没有动了。当时的场面很混乱,611房间外有很多人围着从611出来的客人打,他挤不进去,他就往612房间这边走,这边他们的人也在打另一个611的客人,他就走过去,那个611的客人已经被他们的人打倒在地上了,他过去踢了几脚。踢完后他就站在一边没有打了。他不认识被他打的男子,应该是611的客人,他看见他们的人在打他,他也跟着打的。他看见当时蒲某2用钢管在打,李某某用脚在踢,干部李某3用钢管在打,他们四个人都是打的同一个人。他还看见涛某、田某七、三某多、小某金四人用钢管在打,胡某也在611门口打。他听说是因为611的客人不买单,先打了他们这边的人,后面他们才打回去的。不清楚打人的钢管是从哪儿来的。对方受伤了的,血都打出来了。他不清楚打了对方几个人,他只打了一个,后面有四、五个被他们打躺在的地上,他们把他们拖到大厅去了,他没有拖。他们这边他看到田某七一脸的血。当天他们少爷部都穿的是蓝色的外套,白色的裤子。视频里穿橘黄色衬衣的都是干部。

李某1对田某某进行了准确辨认。

上述证据经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无异议,且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合议庭予以确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