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本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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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一)

发布者:顾本艳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16)川1304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曾某1,女。

诉讼代理人陶贤,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顾本艳,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蒲某,男。

辩护人何某,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南嘉检公诉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变更起诉金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曾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9日以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王某1将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被告人蒲某以男朋友的身份介绍给家里人认识,蒲某谎称自己是农业银行的职工,其后蒲某多次以送礼、出差、旅游、买车等名目向被害人曾某1借款。曾某1从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9月30日通过银行向蒲某所有的卡号XXXXX的农行卡共计汇款31笔,累计金额200200元。案发前未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身份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蒲某对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蒲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蒲某当庭认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和起诉指控事实一致。

证明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王某1、曾某1辨认出被告人蒲某是骗取曾某1财物的人。

3、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蒲某的身份基本情况。

4、银行存款回执单27张、银行取款回执单1张、卡卡转账回执单一张、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证实曾某1曾向蒲某所有的农业银行账户XXXXX打过款。

5、蒲某所有的农业银行账户XXXXX的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9月30日该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市嘉陵区某某分理处有200200元的进款记录。

6、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蒲某通过与王某1耍朋友的名义,假装银行工作人员在王某1母亲曾某1那借钱。

7、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王某1的外公,曾某1的父亲。2013年的时候王某1认识了一个叫蒲某的男人,并和蒲某耍朋友。2013年的一天,他女儿曾某1给他说蒲某需要买车,钱不够,问他有没有钱。他当时只有16000元,就全部给了他女儿。过了一段时间,他就找曾某1要,大概过了4个月,曾某1才把钱还给他。2015年10月25日他儿子曾某3过生,他们全家一起吃饭,就说起蒲某的事。然后他幺女曾某4问他二女曾某1要蒲某借的120000元,他二女曾某1就说她现在没有钱,而且其中她借给蒲某的16000元,蒲某也没还。他收到的钱确实是曾某1的,而且曾某1已经给蒲某借了260000元,王某1也说借给蒲某约80000元。曾某1说蒲某借钱的时候要求不要把借钱的事情说出去,他们当时感觉可能被骗了。第二天早上,王某1、曾某1、曾某4和他就到了南充,他们到了南充市农科巷中国农业银行,问银行保安人员,银行里有没有叫蒲某的人,保安说没有,然后他们又拿着蒲某的照片问保安,保安还是说没有。要到中午的时候,王某1就电话联系上蒲某,大概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蒲某就从农业银行大门口出来,带他们到柳林路一家馆子吃饭,在吃饭的时候他们就问蒲某借钱的事情,蒲某承认借了他们全家一共380000元,还借了王某1,80000元左右,他问蒲某是不是在农业银行上班,蒲某说在农科巷的农业银行上班。他就告诉蒲某他们刚才到银行去问了,没有叫蒲某的人。蒲某就说其在农业银行资产部上班,刚才去的是信贷部。他们就要求蒲某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蒲某说放在办公室了,现在拿不出来,只有下午上班的时候才能取出来。大概中午1点过,蒲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是其前妻有事,便先走了。过了一会儿,蒲某就给王某1打电话说现在要和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大概下午5点左右,王某1就给蒲某打电话问其在哪,蒲某说要回阆中找前妻哥哥拿钱。以后他们联系蒲某,要求见面,蒲某一直不见他们,后来他们就报警了。

8、证人曾某4的证言与曾某2的证言一致,同时证实王某1带蒲某回来的时候,蒲某说自己在南充市农业银行上班,蒲某借她钱都通过她姐姐曾某1在她这来借的。

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蒲某的妻子,这几年蒲某一直告诉她在外面承包工程,她不知道蒲某和王某1的事情。蒲某说自己这几年在外面搞工程亏了,没有挣到钱,每次她向蒲某提出要钱,她和蒲某就吵架。蒲某不是农业银行的职工,蒲某这几年一直没有向家里拿过钱,家里的开销和儿子的学费都是靠她打工挣钱,蒲某日常开销的钱她没有管,具体是哪里来的她不知道。

另证实,她和蒲某在1989年结婚之后,蒲某开始做生意,她和蒲某一起做过粮食、煤炭等生意,后来有了小孩后,她就负责在家带孩子,蒲某就在外面做生意。后来蒲某开始承包一些工程,2010年左右蒲某去了内蒙古承包了工程,做了大概一年后蒲某就回到南充。然后就一直在南充,蒲某告诉她在南充搞工程,但是她一直在家从没有去过蒲某所说的工地,蒲某所说的工程的具体情况她也不知道。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中国农业银行南充顺庆支行综合管理部的经理,他通过单位的人事系统查询,没有发现叫蒲某的工作人员。

1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市嘉陵区某某分理处的运营主管,账号XXXXX的交易上面的“交易地点1、对方账号和户名”中下面对应的数字就是农业银行的代号,其中“224413”就是中国农业银行南充市嘉陵区某某分理处的代号。也就是说代号为“224413”的这张卡产生的交易的地点就是在某某分理处。

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她在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富桥足浴中心当技师时认识了蒲某,蒲某经常来照顾她的生意并告诉她其在顺庆区北湖公园那个农行上班,其职务是科长。后来她和蒲某就开始耍朋友,开始的时候她和蒲某都是结了婚的,和蒲某耍了一段时间她就离婚了,蒲某也答应要离婚。她和蒲某耍了两个月后,蒲某就找她借了一万元钱,说是因为朋友结婚差一万元,其老婆不给。后来她身上的7000元加上借她妈的3000元,筹了一万元给蒲某。过了一段时间,蒲某说要买手机,又找她借了3000元。又过了一段时间,蒲某说要卖阆中的房子,需要6000元的过户费,她又借给了蒲某。后来她每个月发工资蒲某都以各种理由在她这拿钱,从2013年至2015年在她这拿了差不多10万元左右,还在她妈那骗了30多万。她妈每次给蒲某打款都有凭证,汇款的账户是XXXXX.

另证实,她跟蒲某耍朋友不久,她就把蒲某带到她家去见了父母,蒲某见了她父母后,过了一段时间就打电话给她妈,说要去成都送礼,要升官,需要借点钱,然后她妈就给蒲某银行卡打了6000元。后来蒲某又以要去成都送礼为由,陆陆续续在她妈那里拿了38万。直到2015年10月她和家里人一起吃饭时,她才知道蒲某在她幺姨曾某4那里借了12万3,她爷爷说蒲某可能在骗人。她们一家人就去南充找蒲某,让蒲某打欠条,结果找到蒲某之后,蒲某承认借了她们38万元,她们要看蒲某的身份证,蒲某说锁在办公室的,后蒲某借故离开,电话也关机。

13、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她女儿王某1耍了个男朋友叫蒲某,带到某某老家来跟她见面。蒲某说自己在顺庆区农业银行上班,在里面是个科长。她和蒲某见面后过了几天,蒲某就打电话给她说要去成都,需要几千块钱,过几天就还,她就给蒲某的银行账号里转了6000元。过了几天,蒲某又给她打电话,又让她打了7000元,用的什么理由她记不清了。过了一段时间,蒲某又打电话给她,说需要钱去成都送礼,让她汇30000元,并给她说以后升了官也会照顾她们家的,她就又汇了30000元。就这样子,从2013年她们见面至今,她陆陆续续借给了蒲某大概38万元,其中有12万元是她找妹妹曾某4借的,蒲某一分钱也没有还过,也没有给她打欠条。给蒲某借钱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每次他都是转到一个账号为XXXXX的卡上,通过嘉陵区某某镇农业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转的钱,有时候蒲某也自己到某某镇来找她拿钱。2014年蒲某说要买车需要6万元,她身上没钱就找她妹曾某4借了6万元给蒲某,后来蒲某又打电话说要出差或者送礼,陆陆续续的在她妹那里又借了123000元。

2015年10月她们家里一起吃饭,就说到蒲某借钱的事,家里人就觉得她被蒲某骗了,她们一家人就去南充农科巷的那个农业银行去找蒲某,经过与银行核实该行没有蒲某这个人。然后她们又约蒲某出来吃饭,说还钱的事情,蒲某说给她们打个欠条。她们又让蒲某出示身份证,蒲某说身份证锁在办公室自己回去拿,借故离开后就没有回来了。之后她们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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