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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为当事人辩护,请求从宽处理

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21年10月18日|3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10822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路口西10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杜某对撞倒,致陈某颅脑损伤、杜某对受伤,车辆受损,陈某于次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弃车逃逸,于2016109日投案自首。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杜某对无事故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陈某亲属的谅解,被害人陈某亲属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理。

20081月,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逃逸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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