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21年10月18日|2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一家与被害人代某甲、代某乙系前后邻居,双方因占地问题存在矛盾。2015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夫妇在自家门前喂狗,被害人代某乙以为被告人杨某乙夫妇要垫河道,便上前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甲、被害人代某甲听到争吵声也参与其中。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代某乙动手打了杨某乙之妻冯某某脸部一拳,继而双方互相厮打在一起,被害人代某乙用嘴咬伤冯某某及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甲用拳头打致被害人代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杨某乙用木棒打致被害人代某乙左腿内侧半月板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代某甲、代某乙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乙与其妻冯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愿意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主动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因种种原因,调解未果。法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代某甲、代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分别要求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两人共24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同赔偿被害人代某甲、代某乙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被害人代某甲、代某乙表示谅解,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被害人在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杨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