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23年02月02日|3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当日扣除利息1000元后,原告通过其妻子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49000元。次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利息1000元。2019年6月之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经协商约定被告从2021年8月起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再支付,但并未实际履行。
原告委托孙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致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负担1535元,由原告负担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