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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案件,为当事人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21年10月18日|2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123日,被告人王某武、王某东之父王某3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将王某1撞伤,后王某1入住潍坊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为个人少承担王某1的医疗费用,被告人王某武、王某东经事前预谋,由王某东作伪证,王某武于2019125日到潍坊市坊子区××村开具虚假证明,虚构王某东看到王某1系个人摔伤的事实,后王某武用该虚假证明骗取国家承担王某1住院医疗费用126502.32元。该医保基金于20201125日已某部依法追回。

被告人王某东、王某武经公安机关短信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东、王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东、王某武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东、王某武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东、王某武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东、王某武已退赔骗取的国家医保基金,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东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东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赃、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武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武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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