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21年10月15日|3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天200元,借款期限2个月。
2019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天1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
原告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后,被告按日付息,共计支付利息17600元。2019年9月5日偿还本金20000元,2020年1月6日偿还本金20000元。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00元。因此原告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孙松海律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致形成本案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财产保全费568元,共计1738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