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21年10月15日|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自称自2018年8月3日始,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借给被告381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孙松海进行当庭答辩: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转款不是借款,是收取的提现佣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微信转账凭证5份。被告质证认为,转款属实,但均不是借款,是帮助原告从外汇投资平台提现收取的佣金,也记不清原告为何于2017年8月3日转账35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2017年8月3日的转账3500元并非借款。
被告围绕其答辩主张提交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证人录像各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佣金后,即时转账给案外人支付佣金;
证据2、潍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在上述案件中,案外人将投资款当作借款起诉被告,后经调解将投资款扣除,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给做虚假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明原告诚信缺失。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原告虽不认可被告提供的抗辩证据,但在被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时,原告应进一步对双方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持有向被告付款的凭据,未提供其他债权凭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9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