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松海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孙松海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19:00

  • 执业律所: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265699351点击查看

民间借贷一案中,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21年10月15日|3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自称自2018年8月3日始,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借给被告381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孙松海进行当庭答辩: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转款不是借款,是收取的提现佣金。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微信转账凭证5份。被告质证认为,转款属实,但均不是借款,是帮助原告从外汇投资平台提现收取的佣金,也记不清原告为何于2017年8月3日转账35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2017年8月3日的转账3500元并非借款。


被告围绕其答辩主张提交证据1、微信转账记录、证人录像各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佣金后,即时转账给案外人支付佣金;

证据2、潍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在上述案件中,案外人将投资款当作借款起诉被告,后经调解将投资款扣除,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给做虚假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明原告诚信缺失。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原告虽不认可被告提供的抗辩证据,但在被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时,原告应进一步对双方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持有向被告付款的凭据,未提供其他债权凭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96元,由原告负担。

  • 全站访问量

    69093

  • 昨日访问量

    8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孙松海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