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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入职冒领工资构成职务侵占罪

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19年05月11日|18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甲

被告人付某乙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某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5月至20161月,被告人付某甲在山东某管理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被告人付某乙、李某某、项某在山东某管理有限公司任保安主管期间,通过给韩某、胡某、王某、李某办理虚假的入职手续、虚划考勤等方式从山东某管理有限公司冒领工资,共侵占公司资金104477.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李某某、项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甲、项某系自首,被告人付某乙、李某某亦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乙、李某某、项某系从犯,且涉案经济损失已退赔,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四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付某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四、被告人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律师建议: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工作中单位的小便宜不能贪,过度了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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