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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案件被告人辩护

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19年05月11日|3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614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孙某乙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提醒:增强法律意识,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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