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松海|时间:2019年05月11日|5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委托代理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
被告:马某。
被告:李某。
被告:陈某。
被告:刘某。
被告:张某。
2012年11月30日,被告郎某、马某从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处贷款1500000元。被告李某、陈某、刘某、张某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郎某、马某未偿还全部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郎某、马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345107.7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与被告郎某、李某、刘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与被告郎某、马某、李某、陈某、刘某、张某的授信客户谈话笔录,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原告某银行潍坊分行按照借款合同履行放款义务后,被告郎某、马某未依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应当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345107.7元及利息、罚息,被告李某、陈某、刘某、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郎某、马某、李某、陈某、刘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1345107.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7年3月24日利息为2830.99元,罚息为653675.6元,2017年3月25日及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陈某、刘某、张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某、陈某、刘某、张某向原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郎某、马某追偿。
律师提醒:银行贷款到期后需及时偿还,否则利息会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