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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杨沙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606民初994号

  原告杨**,女。

  委托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

  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喜增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扬沙、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杨**提出离婚,被告陈*同意离婚,本案予以确认。

  2、 婚生女陈**归原告杨**抚养,被告陈*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杨**支付1000元抚养费,(自达成协议之日起至婚生女陈**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打至***银行账户,账户名:杨**

  3、 被告每月享有4天接回婚生女陈**的权利(接送地点在保定)。

  4、 原、被告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5、 未经被告陈*同意,不能更改婚生女陈思涵的姓氏。上述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旭坤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喜 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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