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606民初994号
原告杨**,女。
委托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
原告杨*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喜增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扬沙、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原告杨**提出离婚,被告陈*同意离婚,本案予以确认。
2、 婚生女陈**归原告杨**抚养,被告陈*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杨**支付1000元抚养费,(自达成协议之日起至婚生女陈**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打至***银行账户,账户名:杨**
3、 被告每月享有4天接回婚生女陈**的权利(接送地点在保定)。
4、 原、被告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5、 未经被告陈*同意,不能更改婚生女陈思涵的姓氏。上述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旭坤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喜 增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