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4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女,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男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对当事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875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男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