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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沙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4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女,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男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对当事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875号民事判决;

  二、 本案发回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亚男

  审判员 赵春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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