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起算时间、财产代管人制度,以及对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问:宣告失踪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下落不明满二年;
2、需要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问:自然人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自失踪人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第二种情况: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问:失踪人重新出现后,身份和相关权利是否自动恢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身份恢复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首先,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撤销失踪宣告申请,然后,经人民法院核实后依法撤销失踪宣告,最后,失踪人的身份才会恢复。
财产移交和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的权利自失踪人重新出现后就自动恢复。
问:失踪人财产有哪些人可以代管?代管人的确定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人的确定:
一般由失踪人的如下关系人担任:
1、配偶;
2、成年子女;
3、父母;
4、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1、没有上述代管人;
2、上述代管人对具体的代管人有争议的;
3、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
问:代管人的职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代管人未尽职尽责,或者侵害失踪人的财产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有如下情况,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2、财产代管人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
3、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的。
特殊情况下,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如下人员:
1、配偶;
2、父母;
3、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失踪人的债权人;
6、其他与失踪人由合作关系的人员。
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方法用尽,无法解决的事情,可能通过宣告失踪就会实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
最后,还是祝愿大家和家人能够平平安安,快快乐乐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