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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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钟安国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5日 5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交通事故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均如原告所述。2020年8月4日,J人民法院作出((2020)0xx3 民初0x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经宜昌R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谭某(1)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局灶性大脑挫伤伴血肿术后、右侧上、下肢肌力Ⅲ级,左侧上、下肢肌力IV级的伤残等级为四级……3.被鉴定人谭某护理依赖等级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时限为生存期护理依赖。被告彭某驾驶的Exxx0中型客车登记在被告Y客运公司名下,且该车在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彭某XX吕某张某E3xxx0T牌中型客车实际所有人,被告彭某XX吕某张某股份均等。就原告主张的护理依赖费用,该判决认定从定残日后的生存期护理依赖暂按3年计算,3年以后的生存期护理依赖,原告可另行主张。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18084.7元,由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 51万元,由被告彭某XX吕某张某共同赔偿原告346123.73元,被告Y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彭某不服该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0x民终2xx8 民事判决书另查明,Y客运公司每月收取公司名下车辆一定费用以保证该公司正常运营。同时认定Exxx0T牌中型客车虽然登记在Y客运公司名下,但彭某XX吕某张某系该车辆实际出资人,即该车辆实际所有人,而彭某作为该车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他人的损害。因此,应当由彭某XX吕某张某承担侵权责任。Y客运公司每月收取该公司名下车辆一定的费用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故可以认定Exxx0T牌中型客车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规定,Y客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对彭某XX吕某张某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湖北省J人民法院(2020)鄂0xx3民初x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营销服务部赔偿谭某经济损失51万元;第三项,JY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撤销湖北省J人民法院(2020)鄂0xx3民初x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湖北省J人民法院((2020)0xx3 民初0x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彭某XX吕某张某共同赔偿谭某损失336123.73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彭某XX张某吕某共同赔偿原告谭某护理费150267元,由被告Y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彭某XX张某吕某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彭某驾驶Exxx0T牌中型客车与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谭某相撞,造成谭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彭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Exxx0T牌中型客车虽登记在Y客运公司名下,但被告彭某XX吕某张某系该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告彭某作为该车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彭某XX吕某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彭某驾驶的Exxx0T牌中型客车挂靠在被告Y客运公司名下,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告Y客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对彭某XX吕某张某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损失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9年,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经鉴定后,其护理依赖等级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时限为生存期护理依赖。J人民法院(2020)鄂0xx3民初x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给付年限为3年,现已超过该给付年限,对原告主张被告继续给付护理费15026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50267元,应由被告彭某XX吕某张某共同赔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彭某XX吕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谭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0267元;

二、被告JY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彭某、彭XX吕某张某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元,由被告彭某XX、吕张某负担。此费用原告谭某已预交,应退还原告谭某522 元。


钟安国律师,电话:13597811866,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现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抵押担保、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