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六十多岁的刘某与五十多岁的郭某于201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前将个人名下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重新以其子女名义购置两套同小区住宅,与再婚老伴共住一套,女儿住一套。结婚初期,两人虽偶有争执但还算相处和睦,刘某将其工资卡交给郭某管理用于二人日常生活开销,两人还时常结伴旅行。至2018年末,刘某与郭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商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因未带齐相关材料未办理成功,郭某将刘某银行卡归还刘某,后双方正式分居。2019年刘某生病住院,同年郭某也曾去探望刘某,但被刘某子女予以制止。2020年刘某起诉离婚。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 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被告转移、隐匿的345 006.86元全部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共计375912.34元;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代原告收取的房屋租金68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代理情况】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郭某自己参与了第一次开庭,面对原告两位代理律师,被告庭审表现十分被动。庭审结束后,被告联系到秦景春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并最终委托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由秦景春、孟雅娜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1、与当事人沟通案件基本情况,查阅笔录,了解首次开庭法官提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情况;
2、研究原告证据材料及诉请,重点质证原告提出的《借条》及医疗费用支出证据,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真实性,整理答辩意见提交法院;
3、指导当事人收集婚前财产证据以及双方的工资收入以及在婚内生活支出的证据,包含银行流水及大额消费票据等,以证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与支出金额,以抗辩原告主张被告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诉请不成立;
4、指导当事人收集其分居期间患病治疗证据举证证明原告对被告疏于关心照料,未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准予刘某与郭某离婚;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2、被告是否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是否应当进行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作为黄昏恋,属于自主恋爱,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脾气性格差异明显,生活琐事加上原告子女从开始的支持到后期的反对,各种因素使两人渐行渐远。原告在结婚前已将婚前财产转至子女名下,仅使用退休金及一部分出租房屋的费用与被告生活,在离婚时又主张被告转移原告工资收入,将无法提供发票的医疗费清单和与子女签署的借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承担。两位工薪阶层退休人员,在共同生活的几年内数次国内外旅行,加上日常生活开销、治疗疾病的支出,原告又有多少剩余收入能让被告来转移隐匿呢?如果医疗费已经报销而无法提供发票,又以借条来要求一位年过半百的老人承担本不存在的债务,则更加令人愤慨。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方未再上诉。本案也同时能够为很多再婚中老年人带来一些思考。
决定再婚的那一刻,决大多数人都秉持着爱和相伴终老的信念。但现实情况是,很多老年人因为其年龄、身体状况、子女等各种因素,再婚生活面临着很多考验。除了生活上的相互扶助和照顾之外,再婚老年人也可以适当做好婚前及婚内财产约定,避免产生争议。即使未来婚姻结果不尽如人意,但至少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好个人权益,避免财产被不正当侵占应当是再婚老年人都予以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