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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秦景春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697号
原告A,女,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处分自身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C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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