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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秦景春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终3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女,1989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A,女,1941年5月24日出生,住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A,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住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XX0105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交付以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A、B承诺房屋所有权证书于2016年底左右正式下发,A、B于2016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C,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届满两年起的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审诉讼中A主张B、C恶意拖延办理涉案房产首次登记,一审法院应当追加房产开发企业参加诉讼,查明相关事实,一审法院以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为由,对交付房屋以及办理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9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路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孙 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艳雯
书 记 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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