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签订合同还有一个重要条款,您知道吗?-合同篇(二)
黄律师上期普法中有跟大家分享在合同中关于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是签订合同百利无一害的万能重要条款,今天黄律师再给大家分享一个与他人签订合同另外一个百利无一害的万能条款。
俗话说做任何事情,讲究天时、地利、人和,其实对于打官司也是也有讲究的,对于合同纠纷可能存在多个管辖地,作为原告选择在哪里启动诉讼案件也是至关重要,至于原因黄律师下面将会详细讲述。
在我们生活中或工作中,无法避免的要与他人签订各种各样的民事合同,对于所签订合同有关条款,可能作为缔约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自己也没有过多仔细阅读,更不可能还特意委托个律师进行专业审核,对于双方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时,我们都知道可以起诉法院解决双方纠纷,类似在平常民事合同中,我们会经常看到,合同最后有一条会写到“合同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对于上述这个约定管辖条款,我们看似很正常不过的一个条款,没有任何的毛病,但于我们专业律师来说,如果是原告起草这份合同,我们认为原告给自己埋下地雷,是极为不专业才会如此拟定这样的管辖条款,当然对于被告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
东莞A公司与黑龙江D市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为东莞A公司向黑龙江D市B公司采购一套50万元红木家具交付到东莞A公司下面一家北京市C分公司作为办公室的家具使用,按上述所说情景设立管辖条款为“合同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后,B公司迟迟未按合同期限交付产品给到合同约定指定的C分公司。此时A公司以B公司构成违约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经支付的20万元。那么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A公司如果起诉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哪家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呢?
我们需要先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以下简称“民诉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合同纠纷管辖,首先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作为明确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以上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合同条款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相当是没有作为明确的约定,相当约定不明,若案例中的A公司主张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返还已支付的20万元,属于其他标的的性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以及《民诉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纠纷为其他标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案例中B公司所在地管辖,因为该合同B公司也没有实际履行,不宜以合同履行地的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案例中被告B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作为身在东莞A公司假如需要维权起诉B公司返还自己所支付的20万元货款,就必须劳师动众去到远在数千公里之外的黑龙江D市B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参加开庭。如果A公司委托东莞本地律师去被告所在地法院去起诉,所产生的维权费用交通差旅费可能达到几千上万元,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维权产生维权合理开支由被告违约方承担,那么这些费用就是由原告自己来承担。
以上就是看似平时大家都没有注意订立合同中管辖条款,由于管辖约定不明确,给维权方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及损失。
【黄律师支招】
相信今天您有幸看到黄律师这遍普法文章,黄律师教您一招,下次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只需要在上面那管辖条款中稍微修改。下次遇到相同情形就完全不一样。就如把“合同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修改为“合同有关内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权提交甲方或乙方(哪方为你写哪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这样一旦双方发生诉讼,您就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家门口,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争议纠纷。当然,黄律师特别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合同纠纷管辖一般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黄律师仍然提醒大家,虽然约定优先于法定适用,但仍然要排除几种例外情形,例如“交付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哪怕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管辖约定的清楚楚楚明明,仍然无效。
您可能问为什么?黄律师告诉您是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虽然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管辖不能排除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管辖,如何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您现在都知道了吗?
相信,今天您有幸看到黄律师这篇普法文章,一定收获不少,下次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定会把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约定好,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未来可能发生纠纷一种事先妥善安排,合同约定“不防君子,只防小人”。
感谢您关注黄律师普法文章,黄律师预告下次给大家聊聊订金与定金有什么不同,敬请期待!
黄国嵛律师专业背景介绍
黄国嵛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服务已经超过10年时间,承办各类纠纷案件超过百起,发表专业论文数10篇,执业领域主要擅长于知识产权领域、民商事领域合同纠纷,民间贷款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亲自承办当事人涉及争议标的额超过千万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多起,黄律师的专业服务获得众多当事人极度满意和深深认可。黄律师一直秉承“专业至上,服务满意”,把当事人托付的每个案件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黄律师入驻华律网以来热衷于公益普法行动,在线为华律网为网友们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次数累计超过600+,让社会更多的人学习到了法律知识,懂得如何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后,黄律师若有多余的时间里,会持续在华律网以发表文章的方式进行普法活动,希望让更多的“走过路过”华律网的网友们以及社会各界朋友,学习到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