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昆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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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之知识产权与保密5问

作者:刘昆俊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1、公司将员工头像印在宣传册上是否侵权?

【刘律释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公司制作的宣传册具有广告性质,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如果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将员工的头像印在宣传册上进行营利活动,就侵犯了员工的肖像权。

对此,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公司拒绝配合,员工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在职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是否需要向公司返还工资?

【刘律释疑】工资是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所应得的报酬,与员工是否违反保密协议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除非保密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公司不能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而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工资。

当然,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因员工违反保密协议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员工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劳动者保密义务生效时间如何认定? 

【刘律释疑】通常情况下,保密义务自劳动者开始接触或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时即开始生效。保密义务并非仅限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实际上,即使劳动者离职,其在任职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仍然需要保守。保密义务可能会延续到劳动者离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甚至可能是无限期的,直到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为止。

4、公司高管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到有竞争关系公司工作有何后果? 

【刘律释疑】首先,公司可以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的高管支付违约金。这个违约金数额通常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事先约定,以补偿公司因高管违约行为而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公司还有权要求高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立即停止在竞争公司的工作,并可能要求高管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在严重的情况下,高管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5、员工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刘律释疑】员工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前提是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关条款和违约金的数额,并且用人单位的行为应合法合规。


刘昆俊,广西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主导北海第一家新三板(现为北京交易所)公司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520********35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工程建筑、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