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84年原告赵某(女,58岁)与被告张某(62岁)登记结婚,1985年育有一女。原告是人民教师,工作兢兢业业,对家庭也是一心一意付出。2000年被告首次与婚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支付了3万元的感情费,原告发现后选择原谅被告。2003年被告创办公司,长期在外应酬,2008年开始与原告分房居住。2012年被告出轨婚外第三人,并在2014年生育非婚生女,2016年被告出轨婚外第四人,同年生育非婚生子。
二、代理意见: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多次出轨并与婚外第三人、第四人生育非婚生子女。且双方长时间分房居住,并已分居2年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1.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多次出轨
被告婚后的多次出轨行为不仅伤害了与原告间的夫妻情谊,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忠诚义务。导致原告心灰意冷,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原被告分房居住12年,分居已2年多,长期无夫妻生活
自2019年7月被告搬出原被告住处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2年多。并且原告曾于2020年3月3日提起过离婚诉讼未获支持。自2020年5月判决不予离婚至今,双方并无任何联系,也无任何感情和好的迹象。
二、被告多次出轨且与婚外第三人生育非婚生子女,有重大过错,且经常对原告语言暴力,给原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赔偿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意在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给予受害者物质上的补偿。司法实践中亦有相关判例支持出轨且生育非婚生子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双方在2016年11月31日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过约定,明确依法分割原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按照原告享有夫妻共同财产60%比例分割。
1.现被告名下有如下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具体涉及住宅、商铺、宅基地、公司股权、车辆、理财产品、保单、债权等,略)
2.被告涉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在婚后多次未与原告协商,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便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第三人的名义购买不动产,涉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以第三人名下购买房产如下(此处略)
3.被告有重大过错,且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按照原告享有夫妻共同财产60%比例分割
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今商铺租金。被告于2016年写下《承诺书》,虽然承诺书仅被告一人签字,但该承诺书由原告收执,且被告已实际履行《承诺书》第1、3项,故为双方合意,系原被告双方婚内财产协定。
《承诺书》约定自2017年6月1日期房租归原告所得,但之后该门市房房租一直是被告收取,且被告对租金情况前后陈述不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故意说谎,隐匿商铺租金实际收取情况,并提交虚假证据,转移应属于原告的资产,有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婚内多次出轨并与婚外第三人生育非婚生子、女,并多次对原告进行言语暴力,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并且被告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财产分割时应予少分。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办案总结也是对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建议:
1.对于类似案件,民法典后更要重视过错等证据搜集
发现过错时律师建议原告和被告签署婚内协议和承诺书。本案中,我们提交了两大类证据,一类是被告存在婚内严重过错的证据,包括被告的承诺书、婚外异性与被告的分手协议、收款凭证、婚外异性的手写说明,被告在社交平台、家族微信群里经常上传非婚生子的视频、照片等内容,以此证明被告存有婚内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另一类是被告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包括原告与商铺租户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被告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款说明。
2.结合不同的财产,采用不同处理方式
本案中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一并处理,避免了后续诉累;公司股权全部归被告,避免原告取得股权却无法分红的尴尬;对于暂时不能实现的债权、宅基地保留了权益。
3.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需求,现金补偿方式保证老年生活
调解现场,结合被告的过错行为和原告的需求,提出被告支付原告100万现金补偿。对原告实际生活有一定帮助,也因此让律师团队获得当事人的很大认同。
4.纠纷处理方面,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灵活选择
诉讼和调解相结合,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和证据提交,在庭审中给予被告压力,逼迫被告接受调解方案。
诉讼方案方面:律师团队全面梳理了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提交了翔实证据,在强调被告重大过错的前提下,主张损害赔偿,主张财产多分。
调解方案方面:第一方案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做合理的分割,原告名下的财产,以及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名下的不动产归原告所有,涉及案外人名下的财产能够一并争取;第二种方案是涉及第三人的房产本案不处理,商铺的归属方面为原告争取更多,并在股权差额上为原告争取到更多保障。
庭审中也积极争取法官的理解和同情,调解时法官也极力促进调解,结合律师的调解技巧,最终取得圆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