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就是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在拿到胜诉判决之后无法执行到相应的财产提前冻结、查封被告的财产的一种制度。
因为财产保全基本上都是在案件审理之前作出的,相当于法院并没有对事实的争议作出裁判,所以法院一般只会根据原告提供的具体的财产线索进行查封,比如银行卡信息要包括姓名、卡号、开户行,微信提供微信号,支付宝提供手机号,房产要提供房产证或者房产信息查询单,如果只是提供被告居住的地址法院是不会进行保全的(居住地址并不代表是被告名下的房产)。
是否做保全,一般取决于原告掌握被告财产线索的情况以及被告的经济状况。有的案件做了保全以后,被告的账户被冻结,会给被告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带来影响,被告可能会与原告谈判和解,案件可能不到最后就解决了。
而实践中也有些情况,并不能查封到相应的财产,那这种情况下,做保全还有意义吗?
做财产保全前,原告很多情况下是不知道对方的账户有多少财产,除非个人或者企业已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高了,那么财产保全可能意义不大。
在已有的财产线索基础上,如果做保全后发现没有查封到财产,是否有意义,这种情况要区分来看。
如果是企业正常经营,账户暂时没有钱,未来也不排除会有钱转进去,查封冻结后只能转入,不能转出。如果企业或者个人的财产状态不明朗,不知道未来是否会有钱进来,那确实会让原告觉得查封没有意义。
从财产保全的角度来说,不论自然人还是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注意提前多了解对方的财产线索,或者在交易过程中,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便于未来如果出现纠纷的情况下, 多一层保障。
毕竟法院的财产保全只是用公权力去履行一个流程,是否能查封到钱,还是取决于对方是否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