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另外有几个要点:1.出租人的赔偿责任。房屋出租人应确保交付的房屋不漏水,如存在漏水情况,也应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未及时维修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酌情减少租金和延长租期。即使是局部漏水也势必会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生活,需要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3.承租人的举证责任。承租人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漏水的严重程度以及漏水的责任归属,这两点可能会影响漏水情况是否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