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小张在某4s店看上了一款汽车,但因该汽车是店里的展品,小张便仔细询问了店员,咨询实际交付的汽车在材质、颜色、款式等方面是否与该样品一致,得到了肯定答复。双方随后就该款汽车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2万元,15天后交货,小张支付1万元定金,余款交货时付清。15天后4s店按期将汽车送到,可小张取车时却发现,该辆汽车的轮胎与4s店内样品有很大出入。遂拒绝支付余款。那么,小张是否可以拒交余款呢?
【律师解答】
小张可以拒绝接受该辆汽车。《民法典》第635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本案中,小张与4s店就汽车的材质、颜色、款式等与样品作了合同约定,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而4s店交付的汽车轮胎与样品有很大出入,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小张可以拒收该辆汽车,并要求4s店按合同的约定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