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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借信用卡将如何判刑?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2206人看过

网友提问】

我朋友的银行卡帮别人倒三十万块钱,给了他一千三的报酬,然后我朋友现在被外地警察带走了他这个严重吗?

 

【律师解答】

我国规定出借、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按照相关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5年内暂停其个人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开立新账户,同时个人信息将被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个人,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个规定会直接影响开卡人的银行账户的开立,以及征信系统,还有是否构成犯罪等,而成年以后的犯罪记录会伴随个人一生。

帮他人倒钱,实际上是帮别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出租、出售信用卡给他人,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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