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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他人的债权吗?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91人看过


可以的。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欠甲5万元,丙欠甲的钱到期后,甲也迟迟不叫丙还钱,然而甲同时也没钱还乙,这时候乙就可以代为行使甲对丙的债权,督促丙将钱还给甲。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也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比如甲车被酒后驾驶的乙车撞坏了,甲车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便不能再要求乙的赔偿,因为甲把自己对乙车的赔偿权转给了保险公司,但是在人身保险中,若是甲被乙车撞了,那么其可得意外险和乙个人赔偿的双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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