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安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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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学校合伙投资纠纷案

发布者:史安娜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4日 750人看过 举报

2025-11-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0年底,某舞蹈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舞蹈学校")原股东计划转让全部股权。原告甲X系该校教师,因个人资金有限,邀请朋友乙某共同接手,并拉来第三人丙X入伙。三方于2021年初签订《入股合作协议》,约定总投资50万元,甲X、丙X各占股30%,乙某占股40%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须支付违约金6万元。由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先退一进一"的变更政策,最终仅乙某被登记为股东,甲X、丙X未被登记。舞蹈学校后更名为"某美地舞蹈学校",并持续经营至2024年3月因亏损停业。甲X认为自己既未被登记为股东,也未获得分红,合同目的落空,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资款11.7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

二、案件经过

  1. 2020年12月:甲X、乙某与案外人签订《培训学校转让协议》,并支付首期转让款。

  2. 2021年1月:甲、乙、丙三方签订《入股合作协议》,确定出资比例及违约责任。

  3. 2021年3月:因政策限制,三方同意仅将乙某登记为股东,甲、丙未被登记。

  4. 2021-2023年:舞蹈学校经营,甲X参与教学及部分管理事务,但未收到分红。

  5. 2024年3月:学校因持续亏损停业。

  6. 2025年1月:甲X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出资并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

  1. 甲X与乙某、丙X之间是股权转让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2. 甲X未被登记为股东,是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甲X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出资?

  4. 甲X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其参与教学管理是否等同于行使股东权利?

  5. 学校未分红是否构成违约,甲X是否有权主张违约金?

四、诉讼过程

  • 甲X提交证据:《入股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工商登记档案,证明其已出资但未被登记为股东。

  • 乙某、丙X提交证据:
    –《培训学校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证明甲X知晓并同意仅登记乙某为股东;
    –微信聊天记录、学校财务凭证,证明甲X参与学校经营管理;
    –学校亏损说明,证明未分红系因亏损,并非违约。

  • 法院审查重点:

    1. 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2. 甲X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3. 甲X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出资。

五、判决结果(脱敏)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甲X与乙某、丙X之间系合伙投资关系,而非股权转让关系;

  2. 甲X未被登记为股东系因政策限制,且甲X知晓并同意该安排,其已实际参与学校经营管理,股东权利已得到行使;

  3. 学校未分红系因经营亏损,并非违约,甲X主张合同目的落空缺乏事实依据;

  4. 甲X未能举证证明学校清算后存在剩余资产,其请求返还出资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甲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X承担。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股权转让”与“合伙投资”区别:法院指出,三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属于合伙关系,而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2. 工商登记并非确认股东权利的唯一标准:虽未登记为股东,但实际参与经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仍可认定为实际投资人。

  3. 合同解除与返还出资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投资者仅以未分红、未登记为由主张合同目的落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 投资者应审慎评估风险:合伙经营亏损属商业风险,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充分了解项目情况,事后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5. 规范投资行为: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合伙或股权投资中,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登记事项、分红条件、退出机制及清算程序,避免事后纠纷。


史安娜律师,法学学士,从业时间五年以上。执业至今秉持“法律至上,当事人权益至上”的执业理念,用心承办每一起案件不负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1911079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16201201911079025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