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0年底,某舞蹈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舞蹈学校")原股东计划转让全部股权。原告甲X系该校教师,因个人资金有限,邀请朋友乙某共同接手,并拉来第三人丙X入伙。三方于2021年初签订《入股合作协议》,约定总投资50万元,甲X、丙X各占股30%,乙某占股40%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须支付违约金6万元。由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先退一进一"的变更政策,最终仅乙某被登记为股东,甲X、丙X未被登记。舞蹈学校后更名为"某美地舞蹈学校",并持续经营至2024年3月因亏损停业。甲X认为自己既未被登记为股东,也未获得分红,合同目的落空,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资款11.7万元、支付违约金6万元。
二、案件经过
2020年12月:甲X、乙某与案外人签订《培训学校转让协议》,并支付首期转让款。
2021年1月:甲、乙、丙三方签订《入股合作协议》,确定出资比例及违约责任。
2021年3月:因政策限制,三方同意仅将乙某登记为股东,甲、丙未被登记。
2021-2023年:舞蹈学校经营,甲X参与教学及部分管理事务,但未收到分红。
2024年3月:学校因持续亏损停业。
2025年1月:甲X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出资并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
甲X与乙某、丙X之间是股权转让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甲X未被登记为股东,是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甲X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出资?
甲X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其参与教学管理是否等同于行使股东权利?
学校未分红是否构成违约,甲X是否有权主张违约金?
四、诉讼过程
甲X提交证据:《入股合作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工商登记档案,证明其已出资但未被登记为股东。
乙某、丙X提交证据:
–《培训学校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证明甲X知晓并同意仅登记乙某为股东;
–微信聊天记录、学校财务凭证,证明甲X参与学校经营管理;
–学校亏损说明,证明未分红系因亏损,并非违约。法院审查重点:
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甲X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甲X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出资。
五、判决结果(脱敏)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甲X与乙某、丙X之间系合伙投资关系,而非股权转让关系;
甲X未被登记为股东系因政策限制,且甲X知晓并同意该安排,其已实际参与学校经营管理,股东权利已得到行使;
学校未分红系因经营亏损,并非违约,甲X主张合同目的落空缺乏事实依据;
甲X未能举证证明学校清算后存在剩余资产,其请求返还出资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甲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X承担。
六、案件意义
明确“股权转让”与“合伙投资”区别:法院指出,三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属于合伙关系,而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工商登记并非确认股东权利的唯一标准:虽未登记为股东,但实际参与经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仍可认定为实际投资人。
合同解除与返还出资需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投资者仅以未分红、未登记为由主张合同目的落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投资者应审慎评估风险:合伙经营亏损属商业风险,投资者应在投资前充分了解项目情况,事后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规范投资行为: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合伙或股权投资中,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登记事项、分红条件、退出机制及清算程序,避免事后纠纷。
史安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