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年初,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包兰州新区一保障房项目水电安装工程。2月中旬,公司通过现场带班人员临时招用一名电工(以下简称“电工”),双方当场签订《工人劳务合同》,约定日工资280元,按月先发60%,余款年底结清;公司提供食宿及工具。4月5日,电工在高处穿线时从人字梯滑落,致肋骨骨折。劳务公司垫付了检查费后,认为双方只是“临时劳务”,拒绝为其申报工伤。电工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其请求。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经过
招用阶段:项目开工急缺电工,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口头联系电工到场,双方签订《工人劳务合同》,未办理社保登记。
施工管理:电工每日需按项目部的排班表上下班,由公司“韩工”记录考勤;岗位可随施工需要调整;住宿、安全帽、脚手架均由公司统一安排。
受伤及停付:4月5日发生事故后,公司仅报销766元药费,停发工资,并口头告知“临时合作结束”。
仲裁程序:电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依据考勤、工资转账备注“工资”等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诉讼: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合同名称及条文已写明“劳务关系”,且电工不受公司内部规章约束,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诉讼:一审驳回劳务公司请求后,其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并强调电工工作具有临时性、独立性。
三、争议焦点
合同虽名为“劳务”,但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应以实质认定劳动关系?
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备注“工资”、统一安排食宿与工具,是否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
劳务公司辩称“临时性、平等性”能否排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合同约定“不受劳动法保护”条款是否有效?
四、诉讼过程
举证质证:
– 电工提交:考勤表照片、工资转账记录(摘要“工资”)、工友证言、医院诊断证明。
– 劳务公司提交:《工人劳务合同》文本、项目分包协议,欲证明其仅系“临时用工”。一审法院:对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认定合同具备劳动合同要件;结合考勤、食宿、工具提供等事实,确认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判决劳动关系成立。
二审法院:重点审查“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是否一致。认为:
合同名称不影响法律关系定性;
公司安排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并进行考勤,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不受劳动法保护”条款因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而无效。
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判决结果(脱敏)
确认电工与劳务公司在受伤当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劳务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件意义
明确“合同名称≠法律关系”——法院以实际履行特征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标准,防止用人单位以“劳务合同”规避劳动法义务。
细化劳动关系识别要素——考勤、工资摘要、统一安排食宿与工具、岗位可随时调整等,均被视为“从属性”核心证据,为同类案件提供参照。
警示违法免责条款——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不受劳动法保护”“不缴纳社保”等内容,因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而无效。
规范建筑领域用工——督促劳务公司依法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减少“出事故即推给劳务关系”的逃责现象。
指导劳动者维权——保存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备注、工作指令记录等证据,可有效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为后续工伤认定、社保补缴奠定基础。
史安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