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安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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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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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兰州、嘉峪关、白银、天水、酒泉、张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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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及抚养权纠纷判决

发布者:史安娜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1051人看过 举报

2024-10-29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当事人信息

1.原告A某某,女,汉族,1996 2 xx日出生,甘肃人。

2.被告B某某,男,汉族,1989 10 xx日出生,甘肃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安娜,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经过

1.立案与审理:2024 5 8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

2.原告诉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C某某由原告抚养。

3.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抚养费 1200 元至婚生子C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5.事实与理由:原、被告 2019 4 月因工作相识,6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2023 6 月分居。

3.被告辩称:

1.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诉状中诸多事实与理由不属实。

2.婚生子C某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其成长,要求原告每月支付 1500 元抚养费直至C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3.婚内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承担。

3.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A某某与被告B某某离婚。

2.婚生子C某某随被告B某某共同生活,原告A某某 2024 6 月起每月 28 日前向被告B某某支付抚养费 1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且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 元(已减半),由原告A某某负担。


史安娜律师,法学学士,从业时间五年以上。执业至今秉持“法律至上,当事人权益至上”的执业理念,用心承办每一起案件不负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1911079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
16201201911079025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