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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多少?

发布者:赵盼盼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2750人看过


基本案情:

韩某向某投资公司转账50万元,201921日,韩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某投资公司向韩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21日起借6个月;计息方式借款按年利率24%计息。某投资公司收到借款后,已依约向韩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20131日,此后,未向韩某偿还利息。

为此,原告韩某将被告某投资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投资公司偿还韩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万余元。

审理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投资公司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某投资公司收到韩某出借的款项后仅向韩某支付利息至2020131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韩某主张202021日至2020819日依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20820日之后超出年利率15.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投资公司应向韩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202021日至2020819日,按月利率2%计付,20208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禁止高利放贷作了明确的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该规定中“禁止高利放贷”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也是民法典亮点之一。最高院据此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来的“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8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8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8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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