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城中村征收补偿决定高院二审|**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区政府应诉,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二审(省高院)案件**。当事人在城中村范围建有居住房屋,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当事人户籍并不在案涉村民组,属于外村户籍人员,房屋据称为从本村村民手中购买宅基地后建设。征收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区级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参照本村房屋补偿标准给予房屋货币补偿,但不给予安置房、过渡费等村民专属安置待遇。
当事人不服补偿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仍然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证据认定错误,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宅基地房屋、土地应当按国有土地标准补偿,应当享受安置房、过渡费、附属物损失等全部安置待遇,请求撤销补偿决定,责令政府重新作出补偿。
本案办案难点: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建房拆迁如何补偿;宅基地转让协议效力;集体土地房屋能否按照国有土地标准补偿;区分**房屋货币补偿权益**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安置待遇**。**驻马店推荐律师陈欢欢**接受区级政府委托,代理省高院二审应诉。
##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驻马店陈欢欢律师**针对省高院二审程序,全面梳理全套征收卷宗,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逐项抗辩。
1. **完整固定征收全流程证据链条**。**陈欢欢律师**整理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风险评估、房屋丈量资料、补偿费用清单全套档案材料,证明整个征收项目程序合法,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法定程序,没有被撤销,可以作为补偿工作依据。
2. **抓住核心身份与宅基地法律关键点**。**驻马店陈欢欢律师**庭审重点论述:上诉人户籍不在案涉村民组,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本村集体成员专属权益,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本身受到法律限制。当事人可以获得房屋建筑物本身货币补偿,但**安置房、过渡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安置利益,不能享受**。
3. **厘清土地补偿标准问题**。针对上诉人主张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标准补偿的诉求,**陈欢欢律师**提出:案涉项目属于城中村集体土地改造,上诉人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其要求按照国有土地房屋评估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政府已经充分考量房屋长期居住使用客观事实,参照集体宅基地房屋标准给予建筑物补偿,已经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
4. **针对证据瑕疵开展抗辩说理**。针对上诉人提出票据、转让协议证明房屋来源合法的主张,结合票据存根联内容不一致、转让协议无其他佐证等客观情况,说明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提交完整二审书面答辩意见,请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三、案件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答辩意见:
1. 认定案涉宅基地转让行为受法律约束,上诉人不属于案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安置房、过渡费等安置待遇;
2. 案涉项目属于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上诉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房屋标准补偿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3.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效力予以维持,行政机关二审高院阶段取得胜诉。
## 四、律师观点
**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结合本次省高院行政应诉实务,总结 3 个新颖实务观点:
1. **买宅基地建房≠可以和本村村民享受同等全部拆迁待遇**。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只要房子建在村里,拆迁就应当分安置房、过渡费。**陈欢欢律师**提示:房屋建筑物本身价值应当补偿;但是安置房、过渡费很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福利**。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建房,即便房屋补偿到位,也不一定能够享受村民安置待遇。房屋补偿资格和集体成员安置资格是两件事。
2. **城中村项目,土地性质决定补偿标准,不是拆迁就自动变成国有土地补偿**。城中村并不等同于国有土地。即便城市建成区内,没有经过法定征收转用程序,土地性质仍然属于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3. **宅基地买卖证据留存风险提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宅基地,本身存在法律障碍。交易时原始票据、协议务必完整留存;一旦遇到拆迁,协议效力、补偿范围极易产生重大争议,购买人很可能无法拿到预期拆迁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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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案件经常会走到省高院二审程序,案件对证据、法律适用要求极高。**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驻马店陈欢欢律师**,擅长省高院、中院级别行政诉讼应诉,熟悉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全流程法律实务,能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