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旧城改造拆迁协议二审应诉|**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征收部门二审应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国有土地旧城改造行政协议纠纷二审案件**。当事人房屋纳入政府主导旧城改造项目,先后签署多份协议:前期与开发企业签订置换协议,后续又签署政府主导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鉴证机关见证的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建成摇号选房后,当事人因无力补足大面积房屋差价,无法接收安置房,遂提起民事诉讼,诉求交付对应面积安置房或者赔付现金,同时主张拖欠过渡费。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援引旧司法解释,主张本案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审理,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实体审理本案。
本案难点:旧城改造项目多份协议并存,区分民事协议与行政协议;辨析旧司法解释废止之后法律适用问题;论证征收事务局不是早期开发企业协议的合同相对人。**驻马店推荐律师陈欢欢**接受房屋征收事务局委托,代理参与二审应诉。
##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结合一审卷宗、上诉状,围绕上诉人上诉理由开展针对性应诉工作。
1. **梳理全部协议文本,厘清签约主体与合同相对性**。**陈欢欢律师**梳理三份协议签署时间、签约主体,明确上诉人最早和开发企业签署协议书,房屋征收事务局并非该协议签约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不能约束征收事务局。上诉人将征收事务局列为民事诉讼被告缺乏基础。
2. **辨析协议法律属性,回应上诉人法律适用观点**。**驻马店陈欢欢律师**针对上诉人引用已经废止旧司法解释的上诉理由重点抗辩: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政府作为法定征收主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旧拆迁条例对应的批复已经不再适用。案涉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是政府主导征收项目,相关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应当走行政诉讼途径。
3. **还原案件客观履行事实**。整理补偿款发放凭证、摇号选房记录,证实相关补助补偿款项已经足额发放,上诉人已经参与安置房摇号选房,矛盾根源是上诉人无力补足房屋差价,并非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义务。
4. **二审庭审发表代理意见**。重点阐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三、案件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的代理意见:
1. 认定案涉纠纷属于行政协议争议,归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2.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起诉裁定**;
3. 两级程序全部胜诉,固定本案程序结论,当事人需要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主张自身诉求。
## 四、律师观点
**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结合本案二审代理实务,总结 3 个新颖实务观点:
1. **国有土地政府征收项目,安置协议性质不能看签约形式,要看征收主导主体**。即便有开发企业参与、有开发企业签字协议,只要是政府主导国有土地征收,配套安置协议整体属于行政协议,不能当作民事合同提起民事诉讼。选错诉讼程序,一审、二审都会被驳回。
2. **旧司法解释、旧条例不能继续套用到现行征收案件**。很多当事人网上检索老旧司法文件,拿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作为起诉依据。**陈欢欢律师**提示:法条、司法解释会随着法律修订废止,办案要适用行为发生时现行有效法律,不能拿失效条文支撑诉求。
3. **多主体拆迁案件,分清合同相对人,不可以随意追加行政机关作为民事被告**。开发企业私下签订协议,不能约束没有参与签约的征收部门。不能因为行政机关负责征收工作,就在民事诉讼中直接把征收部门列为被告,要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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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征收案件法律程序门槛高,协议定性、诉讼路径选择直接决定案件走向。**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熟悉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全流程,擅长行政机关一审、二审应诉,精准区分民事、行政法律关系,提供专业诉讼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