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缴工伤保险,却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受伤后获赔24万后。企业是否仍需支付工伤待遇吗?
这起案件将“雇主责任险能否冲抵工伤待遇”的实务争议推至风口。侯老师结合案件判决脉络,为HR、法务及企业管理者解析合规应对,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边界问题、用人单位义务的可替代性、员工权益保障的底线说清楚。
一、案例核心:工伤后商业险获赔,再索工伤待遇引争议
??基本情况
一位外卖员,与某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9月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认定为工伤);服务中心未为其缴工伤保险,但以第三方代理商名义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保费从王某工资中代扣。
??赔偿经过
外卖员先通过雇主责任险获赔24万元;之后,王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服务中心再额外支付其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核心争议
王某已经从雇主责任险中获赔,服务中心还需不需要再“额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法院判决|从“三审三判”看司法思路演变
?????一审观点:“商业险不能抵扣工伤赔偿”
-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在性质、目的、强制性、赔偿范围等方面不同;
- 即使王某已获得雇主责任险赔偿,也不影响其要求工伤待遇;
- 判决服务中心支付王某剩余19.8万元的工伤待遇(扣除生活费后)。
?? 关键词:双轨并行,不得抵扣
?????二审观点:维持原判,但增加补充说明
- 认可雇主责任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 若允许抵扣,将导致用人单位规避缴纳社保义务;
- 特别指出:王某的保费来源于工资扣除,雇主并未真正承担风险成本。
?? 关键词:不能转嫁法定义务,员工支付保费=雇主免责?不合理!
??终审(再审)判决:高院纠偏,认定应抵扣
- 雇主责任险以雇主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仍是服务中心;
- 王某作为雇员,只是代服务中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 王某实际获得的24万元赔偿已超出工伤赔偿额,无需双重赔偿;
- 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判决结果:撤销一、二审,驳回王某诉请
三、企业应对策略|雇主责任险≠护身符,社保义务不能规避!
? 1. 工伤保险是刚性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替代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承担。
企业不能以“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已赔付”作为不参保或不赔偿的借口,除非能清晰证明赔偿责任已被履行。
? 2. 商业险≠免责凭证,赔给谁、谁出钱、保险责任是谁?都是风险点
- 如果雇主责任险由员工自付保费,法院往往会倾向于支持“雇主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由企业支付保费,赔偿也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员工,则可能支持“视为已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因此,雇主责任险在设计和落地上,保费来源、受益人设置、保险条款描述等细节,都必须提前审核合规。
? 3. 双保险≠双赔偿,医药费用不能重复获赔
高院也指出:赔偿不应重复计算。如医药费已通过商业险赔偿,工伤责任中相同部分可扣除,避免“重复索赔”。
? 4. 不买社保=高风险,商业险顶不住合规审查
即便本案结果有利于企业,也绝不能将“雇主责任险”视为替代工伤保险的通行做法。
一旦员工自己未起诉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拒赔,企业可能将全额承担赔偿。
四、写在最后|终审虽赢,合规为本
本案中,企业在未缴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最终因员工已通过保险公司获赔,逃过了一次二次赔付的“合规雷区”。
但从制度设计看,企业仍存在违法不参保、保费转嫁员工的合规漏洞,未来一旦类似操作被员工掌握主动权,仍可能败诉。
??? 真正的合规,不是“打赢官司”,而是“避开官司”。
企业应始终做到:
? 为员工依法参保;
? 正确认识商业险的“补充性质”,避免角色混淆;
? 清晰管理雇主责任险相关流程、条款和实际操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