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确实拿了他的钱,但我真的犯罪了吗?” 在很多职务犯罪案件中,这是一个看似矛盾却极具法理深度的问题。 逢年过节的红包、没有办事承诺的感谢、金额微小的馈赠…… 这些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在“受贿罪”这道红线面前,法律预留了哪些给予被告人自我救济的空间? 今天,我们要聊的这8种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情形,每一条都关乎一个人的自由与清白。
第一,口供一对一,没有其他的证据来佐证,不能定罪。你说给我送钱了,我说你没送;你说给我回扣了,我说如果这时候也没有其他的汇款记录、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来支持,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是孤证,孤证不能定罪。
第二,逢年过节,礼尚往来,不求回报,没有任何经济目的的纯感情的投资不能定罪。实践当中,这种情形有争议的点就是金额的问题,金额要合理。
第三,受贿的金额不达标,不能定罪。我们都知道受贿罪它的起刑最低金额是3万元,如果说没有达到这个金额,只能算违纪,不能算违法。
第四,受贿的金额虽然说超过了3万,但是超过的并不多,如果这时候你能够如实供述,主动退赃,也可以争取无罪。
第五,受贿的金额在3万以上,不到20万,但有自首或者特殊自首情节,也能够全部退赃,那么这时候律师是可以争取到检察院的不起诉来结案。
第六,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也不能定罪。比如受贿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被发现的时候已经过了五年了,那么这时候就不能够再定罪了。
第七,定罪的证据是非法取得的,那么经过排非程序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也不能定罪。比如留置期间经常发生的诱供、骗供指控,或者说被威胁、被疲劳审讯的方式来非法获得的证据,只要排非成功都不能定罪。
第八,证据不足,不能定罪。比如收钱和办事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适用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应当宣告无罪,不能降格处理,作出有罪但是有余地的判决。
实践中最难的也是最重要的点是第一和第七点,因为第一点要求被留置人要顶得住压力,要经得起诱惑,很多时候办案人拿到了行贿人的口供以后,他会通过各种方式让被留置人承认。如果说是事实,那就承认也就罢了。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只是没有经得住留置措施,被迫承认了就会很麻烦。因为到了检察院和法院之后,要再想翻供,这个难度就很大了。
那么第七点是对辩护人,对于律师,对他的业务能力、实践经验和勇气智慧都是很大的一个考验。排除非法证据成功是绝大多数案件律师有效辩护的关键。从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就要开始做准备,到法院辩护阶段做庭前会议,一定要争取排除非法证据。
受贿罪的辩护是一场关于证据与程序的深度博弈。在实践中最难跨越的“口供关”和“非法证据关”,不仅是当事人的自我救赎,更是对办案质量的倒逼。 当“疑罪从无”不再只是一句口号,当律师能够理直气壮地站在法庭上排除非法证据,法治的进步才看得见、摸得着。 希望每一个处于法律风暴中心的人,都能在专业力量的帮助下,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