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北京有一对夫妻协议离婚,男方名下公积金账户里存有18万元余额,女方因为不知道这件事就没有主张分割,半年后,她偶然知道,婚姻存续期间缴存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只在一方名下也是这样,随后她起诉要求分割,法院最后判定男方需要支付9万元补偿。
(注,这个案子存在男方婚前没有余额以及婚姻期间没有提取等前提,只是简单说明一下,实际分割得扣除婚前那部分还有已经用在家庭生活里的支出)
这不是个别情况
根据多地法院统计,超过六成离婚案子中,当事人没有主动处理公积金,有的甚至还觉得「这是单位给的福利,不算是夫妻财产」这类话,可他们哪里晓得,这笔隐形存款少的有几万,多的能有几十万,足够影响离婚之后的基本生活。
一、法律定性,婚内公积金=工资收入=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这类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都计入个人账户,从本质来讲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进一步给予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面这些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所以,婚姻期间缴存的公积金,不管登记在谁名下,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怎么分,关键就在于看婚后缴存且还没提取的余额
分割的对象,不是整个账户余额,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且到离婚时没提取使用的那部分。
正确的理解是,要是公积金在婚内已经用来买房、还贷、租房之类的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这部分已经花掉了,就不再作为能分割的财产
仅仅是离婚时账户里还存在的余额中,属于婚后净增加的部分,才需要分割
操作步骤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打印《个人缴存明细》,那上面得列出以下内容
婚前账户余额
婚姻期间每个月缴存金额还有累计总额
婚姻期间提取记录和用途,
计算能分割金额
应分割金额=max〔(离婚时账户余额–婚前余额),0〕×50%
(注,此公式仅适用于婚姻期间无大额异常提取,且提取之钱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若婚后提取之钱超出缴存之钱,致使余额较婚前还低,便没有可以分割的部分)
举例来说
男方婚前余额是2万元,婚姻期间缴存了20万元,其中10万元用来还夫妻共有的房贷,离婚的时候账户里还剩下12万元。
那么可以分割的部分就是(12万-2万)=10万元,女才能够分到5万元
三、三种常见情况,这样处理最稳妥
情况一,双方都有公积金
可以互相抵偿,比如男方婚后净增12万,女方净增8万,那么男方得给女方补偿2万元(也就是差额的一半)
情况二,无法直接划转账户
目前绝大多数地区不支持直接分割公积金账户,通常由持有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对方。
情况三,离婚时忘了分,事后还能要吗?
行是可以,但存在诉讼时效限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要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从发现的时候开始算」打个比方,2025年1月离的婚,2026年3月才发现对方藏着公积金,那么最晚得在2029年3月前提起诉讼。
特别得提醒一下,如果对方在离婚前后恶意把公积金取出来(比如虚构租房、伪造材料这类的),那么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那部分少分或者不分
四、给一家之主的行动建议
离婚之前,一定要到公积金中心去打印完整缴存明细
在《离婚协议》里明明白白写上,“双方确认公积金已经分割完了,男方/女方得支付XX元作为补偿
如果走诉讼,申请法院去调取对方公积金流水
在分居或者离婚冷静期内的大额异常提取情况要留意,证据得保存好
公积金账户里的数目,不只是买房的筹码
更是婚姻中共同付出的见证
不要让沉默的账户,变成离婚时最大的心塞
该分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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