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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几种情形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1次举报

根据《2025中国汽车后市场维保行业白皮书》发布的数据,2024年我国汽车保有量攀升至3.5亿辆,预计到今年年底将突破3.7亿辆。

每个车主在享受汽车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将面临潜在的交通事故风险。尽管谁都不希望遭遇交通事故,但我们仍需掌握处理突发事故的相关知识以及损失的赔偿范围。

在赔偿范围里,车主们最为关心的损失之一当属“车辆贬值损失”,而这也恰好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部分。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相关讨论。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该条文使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并且没有留有兜底表述,这就意味着道路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被明确限定在这个范围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往往会被驳回,而法院的依据就是该条,即“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关于这一点,最高法亦曾作出答复指出:在起草司法解释时,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但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最终得出结论,即原则上不予支持1。


(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例外情况

凡有原则,就有例外。


最高法在答复中亦认可: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这一表态奠定了可赔偿的基础,但也设置了严苛的条件——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麻烦之处在于,最高法并未进一步阐明何种情况属于特殊、极端情形,这无疑会对权利的实现造成阻碍。对于此,不仅要依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判断,更需具备充分的理由来说服法官。


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有关案例的检索,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较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1、新车。何谓“新”?从判例来看,提车后数月内的车辆基本可归入新车范畴。仅仅“新”还不够,还需满足行驶里程较少、事故前车辆状况良好、遭遇较大事故且事故后即便修复也会显著影响其价值等条件的新车。


2、豪车。豪车有几个特点:价格高,性能强,用料贵。虽然豪车的贬值率也很高,但有事故的豪车的市场价值显著降低,可归入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中。但需说明的是,降低部分的金额通常不会获得法院的全额支持,而是会被酌情调整。


3、待售车辆。车辆进入交易市场,价格已经确定并公示,因遭遇事故导致出售价格受到影响。同样需说明的是,事故车待售价格偏低,除客观的车辆贬值外,还受买方心理因素和市场调节的影响,因此价格上的落差也不会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


4、严重受损、影响较大的车。车辆主要部件受损,修复后仍存在安全隐患、性能下降或使用寿命缩短,车辆结构或部件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后记

文章开头提到过,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3.5亿辆,平均每4人一辆车,几乎就是一个家庭一辆车的水平。而且,近年来,一直以每年新增2000万辆车的稳定速度攀升。


有关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司法中必须正视的问题。最高法作出答复的时间在2016年,距今已近10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彼时认为尚不存在完全支持的客观条件,在今天是否需要进行新的讨论来得出新的结论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这也符合最高法答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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