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莹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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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莹晓律师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赵莹晓|时间:2026年09月17日|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韩某甲、韩某乙之母夏某丙受雇于某物业公司伊滨分公司,从事某市某区某路段的环卫保洁工作。2021年6月26日6时许,案外人石某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AXXXXX号某牌小型面包车,在某市某区某路交叉口附近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与正在作业的夏某丙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夏某丙先后被送往某医院及某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共计5700余元,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某交警大队认定石某丁负事故全部责任,夏某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以某物业公司伊滨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伊滨分公司是否应当对夏某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伊滨分公司辩称,夏某丙的死亡系案外人石某丁的侵权行为所致,石某丁应为赔偿义务人,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赵莹晓律师指出,夏某丙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因此,二原告有权选择请求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夏某丙与被告某物业公司伊滨分公司系劳务关系。夏某丙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石某丁的行为造成死亡,二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补偿责任。被告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被告关于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经法院核定,夏某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5.9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伊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二原告补偿75.9万余元;被告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石某丁追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赵莹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被告以“第三人侵权”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赵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新规,明确原告享有选择权,果断选择起诉接受劳务方以保障当事人权益。庭审中,赵律师条理清晰地组织医疗票据、事故认定书等关键证据,充分论证劳务关系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有力驳斥了被告的免责主张。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逻辑说理,最终促使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75.9万余元的补偿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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