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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发布者:李贺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202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一般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解决的是无合同关系情况下,一方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缔约过失责任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为:(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缔约关系。(二)一方违背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缔结之际当事人所负之诚实信用义务,包括协办义务、保护义务、告知义务和保密义务等。(三)具有损害事实,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损失;(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于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缔约过失责任必须以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为前提,不利于保障守约方的权益。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该以过失方是否违反义务来判断,而不应以合同是否生效作为先决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情形: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无权代理等情况下,也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缔约合同的支出,由于对于违反前契约义务而受到的损失,以及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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