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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发布者:李贺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87人看过

合同签订生效后,可能因为很多原因而失去效力,例如违法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等导致合同溯及无效,那么此时就会给没有过错的一方造成责任。那么在合同解除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主张呢?

  违约金是违约赔偿金的事先确定,具有填补损害、减轻证明责任、高效便捷的优点,通说认为应优先于损害赔偿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合同因违约解除的,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因具有独立性,从而可以继续适用。

  在设置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时可以充分、全面考虑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失,但也不要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金利息,会结合违约金是否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等判断是否支持该利息;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该利息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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