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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布者:李贺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108人看过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我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各种合同的签订。由于****造成****后果的,XXX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句话你是不是很眼熟?其实这就属于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由格式合同发展而来,霸王条款,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但可以根据其条款特征和法律后果,作出如下定义:“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有:饭店、KTV谢绝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电影院禁止自带食品,商场“最终解释权”,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等等。“霸王条款”往往具有的共性:1.是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2.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3.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为了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消费者在诉讼中对“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当我们遇到“霸王条款”时,一定要保存好消费的证据,这个是维权必须的要素。首先要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若因“霸王条款”遭受损失,可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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