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那一方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并负举证责任。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索要工程款的原告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工程量、工程价款等情况。导致庭审中难以完全查清事实。那么是不是索要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呢?
不一定。
一方面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汇款记录、施工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举证工程项目、项目单价和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基本情况。以符合其举证能力的方式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受工程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支配。由于其自身地位限制,没有能力和资格获取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它如:工程日志、监理日志、承包合同等文件材料。以上材料应由案涉工程发包方、承包方掌握并提供。如果工程发包方或者总包方刻意回避事实,拒绝主动举证证明工程价款,工程量等案件实际情况。仅想通过质证,否定质疑实际施工人所举证证明的事实,往往会陷入被动和不利的情况。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方也应该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积极举证证明与原告方不同,或者对自己主张有利的事实。而不应该消极被动的应对案件。仅以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消极应对庭审,否则很可能陷入不利局面,获得较差的庭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