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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那一方负举证责任?

作者:李贺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0次举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那一方负举证责任?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并负举证责任。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索要工程款的原告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工程量、工程价款等情况。导致庭审中难以完全查清事实。那么是不是索要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呢?


    不一定。

    一方面实际施工人可以过汇款记录、施工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出庭作证等证据举证工程项目、项目单价和工程量、工程价款等基本情况。以符合其举证能力的方式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受工程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支配。由于自身地位限制,没有能力和资格获取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它如:工程日志、监理日志、承包合同文件材料。以上材料应由案涉工程发包方、承包方掌握并提供。如果工程发包方或者总包方刻意回避事实,拒绝主动举证证明工程价款,工程量等案件实际情况。仅想通过质证,否定质疑实际施工人所举证证明的事实,往往会陷入被动和不利的情况。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方也应该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积极举证证明与原告方不同,或者对自己主张有利的事实。而不应该消极被动的应对案件。仅以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消极应对庭审,否则很可能陷入不利局面,获得较差的庭审结果。


李贺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业从事民商事诉讼工作。从事教学及诉讼工作并发表相关论文四十余篇,在各类合同纠纷、医疗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西青区
  • 执业单位: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