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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发布者:李贺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公司法 |505人看过

公司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或章程后,股东就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律师解答:

  认缴制实施后,股东具有缴付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也应当尊重这-期限利益,通常不能因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而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律师补充:

  作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被执行人股东未实际出资,虽然应当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但债务因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应视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不受约定认缴出资期限的限制而加速到期,股东须在各自未缴出资限额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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