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贺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4日 18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孟XX,男,汉族,退休人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地华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褚XX,女,汉族,天津XX公司职员,住天津市 河东区万隆中XX。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孟X,男,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地华里
原审第三人(原申请执行人):平安X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XX
负责人:邱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孟XX因与被上诉人褚XX、原审第三人孟X、原审第三人平安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 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 )津0103民初13199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1 )津0103民初13199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